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知识

作者: | 来源: | 标签: | 发布时间:2005-9-28 10:39:00
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知识

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知识
   
    25.《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直接涉及宗教问题的条款有两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6.《宪法》中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其主要含义是:(一)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二)国家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三)中国各宗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与各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动,但同时要警惕和反对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和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图谋。
    27.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哪些法律上的保障?
    除宪法外,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岐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9.如何理解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在佛教和伊斯兰教中进行了民主改革运动,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宗教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
    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已成为中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不但不排斥并且鼓励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组织和人士进行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外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只要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中国宗教团体的独立自主的原则,即可与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进行友好交往。中国政府、中国的宗教团体不会干预外国的宗教事务,同时也绝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和干预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30.国务院已颁布了哪些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44号、第14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这两个宗教法规的颁布,是我国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促进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我国宗教事务方面法制建设迈出的重大一步。
31.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颁布了哪些部门规章?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实施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部门规章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依据,成为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3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我国处理涉外宗教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除道教外,其余四种宗教是世界性宗教。我国的这几种宗教与世界同一种宗教有着历史的、广泛的联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宗教界与国外、境外宗教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大量的信仰各种宗教的外国人来华同我国有关部门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或来华探亲、旅游、访问、经商等。中国政府不仅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保护他们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国际上的一些敌对势力乘机采用各种方式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进行传教活动以至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政,制造事端,挑起民族纠纷,制造分裂,破坏社会安定。这是违反包括信教公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也是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我们的方针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又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因此,制定必要的法规,使外国人了解他们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既规范他们的行为,也明确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宗教界与在华外国人进行宗教方面交往活动的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利于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33.关于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论其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我国政府都予以尊重。2.  在我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可以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3.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4.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5.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大型体育比赛和大型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中外合资”、“外资”等企业日益增多,为满足来华外国人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为外国人指定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用以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34.关于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我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交流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保护外国人同我国宗教界进行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有利于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国政府历来是支持的,现在又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加以保护。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邀请,外国人可以在我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3.外国人来华参加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所携带的宗教经典、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要按我国海关总暑1991年7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和关于执行这一规定的若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由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海关可予放行。4.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选派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生及我国宗教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等事宜,主要精神是: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学校提供的宗教留学生名额和助学金,留学生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统筹选派。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华招收留学生;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或讲学,应当遵守中国政府关于招收外国留学生和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规定。
    3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邀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绝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干预中国的内政。中国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建立宗教组织,进行教务活动是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任何外国人不得干预。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五条  中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哪些人?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管理组织认定的在各宗教中具有某种教职身份的人员,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觉姆、长者;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  主教、牧师、教师、长老。
    37.外国人可以在哪些场所参加或举行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这里所说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必须是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这是指我国境内外国人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在举办大型国际活动(如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等)期间,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只为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
    38.外国人能否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官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本人自用”是指只供本人使用,而不作为散发性用的宗教经典、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般为每种l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超出本人自用数量,海关一般不予放行。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向我方捐赠,与我方交换,以及在我国境内举办展览所需的宗教经典、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应按对方与我方达成的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办理,同时还要按我国海关总署1991年7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和关于执行这一规定的若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凭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务院宗教局出具证明,海关可予放行。除此之外,用于散发性的传教用的或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是禁止入境的。
    3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宗教留学生应遵守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某些国家或国际驻华机构及个人在华招收留学生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对外选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属于我国宗教内部事务;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学校提供的留学生名额和助学金,由我全国性宗教团体统筹选派;不允许任何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
    40.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哪些处罚?
    对于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一经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出面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1.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党和政府一贯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宗教信仰不仅表现在思想信仰上,还要通过外在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表现出来。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处所,是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和履行教务的主要场所,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通过法规,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具体化是非常必要的。
    调整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也是制定本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因。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的设立、活动等都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因此,不仅它们本身需要有一套制度与社会相协调,而且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没有这样一套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矛盾就难以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维护。
    4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立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本场所的内部事务;制定本场所的管理制度;按照教规教义组织安排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当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权益;接受信教公民的自愿捐赠;管理和使用本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等;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43.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与社会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它也应承担一个社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对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第五、第九、第十二条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2.《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3.坚持《宪法》关于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宗教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成为中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内政和宗教事务。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4.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原则上可以接受,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5.宗教活动场所的各种社会活动,如对宗教文物的保护管理,经营销售宗教书刊、宗教艺术品和宗教用品,举办企业,等等,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44.如何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91]6号文件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既要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导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既要防止放任不管,又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避免和防止干预或包办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更不得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政府其他部门也应按条例的规定,指导和监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
    45.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是指什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其中,“常住人员”是指:有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户口,按宗教教义教规应在该宗教活动场所长期居住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经该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在本场所长期居住的服务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外来暂住人员”是指:按宗教习惯,经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临时居住的人员,包括在重大宗教节日和庆典等活动期间经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临时居住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按照当地户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对常住人员和暂住人员的管理规定,并接受户籍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46.“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是指什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是指场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设备、文物、宗教用品、土地、山林、墓地以及该场所举办的企、事业等。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是指该场所的门票收入、宗教收入、捐赠收入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47.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应遵守什么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其中“国家有关规定”的主要精神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经营销售的宗教书刊,须是经省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以上新闻出版部门备案出版的宗教书刊。其经营销售的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须是经当地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48.对侵犯宗教活动场所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9.政府主管部门对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可以给予哪些处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为什么要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登记,是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是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通过登记,使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在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依法制止混乱现象和非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调动广大信教公民的积极性,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通过登记,可以使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一些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可以获得法人资格,与其他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一样,享有进行社会民事活动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登记,可以使社会各方面依法区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和那些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从而使宗教活动场所在社会上得到人们的认识和尊重,使各种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受到人们的有效防范和法律的制裁。
    通过登记,可以促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明确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改变目前存在的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等现象,从而使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管理都纳入法制的轨道。
    5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范围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固定处所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不属于宗教范围的民间习俗信仰的庙宇,也不在登记之列。打着佛、道教旗号恢复会道门活动的场所,以及滥修建的各种庙宇,均不属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范围,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场所已有名称的,可沿用原名称;如没有,一般以所在地地名或街名命名。名称不能随意改动,不要冠以教派的名称,也不要恢复或沿用有损于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形象的旧名称。
    (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如场所管理规章及其他管理制度。
    (6)功有合法的经济收入。有一定的维持场所正常活动的经济收入,同时,经济收入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如信徒的捐献、门票收入、所办企业收入和按政府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人士的捐赠等。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除需要具备以上这些条件外,还要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如宗教活动场所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等。
    5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1)申请。申请进行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向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递交申请书和书面材料。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书面材料应包括: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该场厨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2)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件后,在十五日内视所提供材料完备与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3)审批。登记机关在自受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后六十日内,根据登记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予以登记;其中符合《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同时予以法人登记。对基本符合条件,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调整、解决的,视情况可予以临时登记或暂缓登记;对根本不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4)发证。批准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予以法人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予以临时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发给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4.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登记?
    凡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和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即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这样的场所予以登记。
    55.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临时登记?
    基本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但在管理组织、人员、经济、制度、活动管理等方面,其中之一或某些方面有较突出问题,予以临时登记,时间一般为一年到二年。届时,问题得到解决、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否则,可延长临时登记时间或进行调整。
    56.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暂缓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登记:
    (1)不完全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但目前当地信教群众尚需要该场所;
    (2)具备设立登记条件,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3)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管理混乱需加以治理的;
    (4)要求改变现有名称以教派的名义命名的,恢复或沿用有损于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形象旧名称的;
    (5)有某些情况和问题尚未弄清或有其他不宜当时予以登记问题的。
    57.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完全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条件的;
    (2)已被取缔的会道门,借宗教名义恢复活动的场所;
    (3)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或非宗教信徒(指未经受洗、受戒、受箓的人员)擅自设立的宗教聚会点、寺观庵堂等;
    (4)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在大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5)管理组织、经济、教务活动等受境外势力操纵、控制的场所;
   (6)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
    (7)当地信教群众不需要,无宗教教职人员,由少数人为借以招揽游客或进行迷信活动的处所。
    58.具备什么样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给予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符合法人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各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由负责登记的宗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59.在登记中涉及基督教教派问题时应注意掌握什么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涉及教派问题时,要坚持联合礼拜、互相尊重、照顾特点、加强团结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处理。几个教派共用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应联合建立统一的管理组织,进行登记,不得冠以教派名称。即使一个教派单独使用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也不得冠以教派名称。对于与宗教团体尚未联系的宗教活动场所,只要符合条件,应一视同仁,统一标准进行登记;同时要注意教育和引导这些信徒遵纪守法,走爱国主义道路。
    60.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度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于1996年7月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其中第一条规定,制定年检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度检查,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而保证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服务。
    61.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年检的对象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临时登记和暂缓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参加年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主管部门在做好年检工作的同时,要对临时登记、暂缓登记期满的场所抓紧做好审核工作。达到登记标准的,予以正式登记,使其纳入年检的范围;仍未改观的,明确为不予登记。
    62.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由哪个部门主管?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的登记主管部门。”
年检主管部门与原登记主管部门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年检不是一项与日常管理脱节的新工作,登记后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是一体的,其宗旨都是贯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各项规定。
    63.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这是年检的重点,目的在于促使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它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这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重要措施。它包括是否建立和完善了本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一年中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和惩罚情况等。
    (三)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这里包括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的主要活动,除经常性的宗教活动外,还包括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及主要涉外宗教活动(包括出访活动和宗教文化交流活动)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活动情况。
    (四)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这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重要方面。它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是否有混乱或侵占集体财产的情况;一年的总收入情况(门票收入、捐赠收入、房租收入、经济实体收入及其他收入);一年的总支出情况(修缮费、津贴费、办公设施费、会议费、印刷费以及其他支出)
    (五)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它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名称及地点的变更情况;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的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代表的变更情况;教职人员及教徒的情况;所属办事机构的变更情况。
    (六)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现有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这里主要指除上述几项内容之外的其他一些内容,如落实宗教政策情况,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占的情况等。  
    64.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的意见分为几种7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开展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依照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四)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六)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违反本场所规章制度开展活动的;(四)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五)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的;(六)重大活动缺乏民主程序的;(七)无特殊情况,末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的;(八)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九)违反其他规定的。
    65.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年检。”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年检的程序可分为准备、自检和接受年检、审查和签署意见、总结汇总四个阶段。
    (1)年检准备阶段:年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做好年检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年检工作班子,准备好年检所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需由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下发年检通知书,将年检的内容、时间及具体要求告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2)宗教活动场所自检及接受年检阶段: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通知要求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后,对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场所的年度总结,将自检、自查结果如实、准确地逐一填写在表格上。然后送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最后,报送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
    (3)年检主管部门审查和签署意见阶段:年检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中对宗教活动场所掌握的情况,采取逐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的方法,对场所报来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进行核对,并对照年检标准进行审查。
    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上签署年检意见,并在《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通知并帮助该场所管理组织在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期限内整改合格者,补盖年检印章;整改仍不合格者,按《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4)总结汇总阶段:年检主管部门应将年检结果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将全省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在第二季度上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每年适当时候通报全国年检情况。
    66.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年度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在本场所日常管理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自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在收到年检通知书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对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场所年度总结,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并将自检自查的结果如实、准确地逐一填写在年检表格上。
    当年检主管部门依照(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检查时,场所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工作。
    经审查为年检“合格”的场所,应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各项工作。被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场所,场所管理组织,特别是负责人要按照年检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67.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年检不是脱离日常管理的行政措施,而是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对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督促、检查。因此,年检主管部门应注意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这是做好年检工作的基础。
    年检主管部门要注意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中所规定的年检标准进行年检工作,不得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干预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内部事务。年检主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做出决定或进行行政处罚,都应有书面决定,并应通知到该场所。
    年检主管部门应将年检工作的重点放在检查宗教活动场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可结合年检予以表彰。
    年检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工作,应将年检工作过程当作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再宣传、再教育过程,并针对反映出来的不同认识和模糊观念,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干部和信教群众对年检工作意义的认识。
    年检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又很细致的工作,年检主管部门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并争取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协助和支持,不断摸索经验,将年检工作搞好。
    68.如何填写《宗教活动场历年度检查表》中的有关栏目?
    (1)“场所管理组织年度总结”栏目
宗教活动场所在填写此栏目前应对照《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所列年检内容逐项进行总结,然后如实填写。
    (2)“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管理组织成员变更情况”栏目
如无变更,在这两个栏目填写“无”即可;如有变更,在表格中填写“有”,然后在下行填写新任者简况。
    (3)“规章制度建立、执行和奖惩情况”栏目
    此栏目应填写建立起哪些规章制度。在填写执行情况时,宗教活动场所可如实做出自我评价,可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几种。
     奖惩情况是指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4)“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栏目
此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填写对该场所各方面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5)“年检主管部门意见”栏目
    此栏主要由年检主管部门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年检不合格的,需简要说明理由,限期整改。
    (6)“备注”栏目
    此栏用于填写场所限期整改的结果及其表内末尽事项等。
    69.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工作中可以使用哪些行政处罚手段?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年检工作中,对不接受年检、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主管部门可以追究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的轻重,对该场所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70.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对年度检查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宗  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对年检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  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登记不满六个月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年度检查吗?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参加当年的年检。但年检主管部门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时,应将这些宗教活动场所计入年检总数,并在年检结果报告中加以说明。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在汇总全省年检情况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时也应计入总数,并加以说明。
    72.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工作是否每年都要进行?
    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年检工作应当每年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必须每年进行自检、自查,认真填写好《年检表》,报送年检主管部门。年检主管部门可根据平时管理工作的情况,在保证年检质量的前提下,对参加年检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普查或抽查。
    7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按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  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74.怎样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三)社会团体的章程;(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五)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六)成员数额。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宗旨;(三)经费来源;(四)组织机构;(五)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八)其他必要事项。
国务院宗教局与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75.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里所说的宗教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各宗教的教务组织和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同一行政  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根据这一规定,《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76.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77.申请登记宗教社会团体,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宗教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宗教社会团体登记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审查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三)、(四)、(五)、(六)款之规定外,还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这里所说的《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提交的材料是:(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宗教团体的章程;(三)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四)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五)成员数额。
    78.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79.如何办理社会团体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当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者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法人在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宗教社会团体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也照此规定办理。
    80.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81.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二)社团在规定时问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宗教社会团体年检,应按要求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8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有哪些内容?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八)其他有关情况”。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宗教社会团体的年检内容也按此规定办理。
    8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几类?其结论如何确定?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四)违反财务规定的;(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宗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也按此规定作出结论。
    84.怎样对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  费由社团承担”。宗教社会团体也按此规定办理。
    85.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四)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五)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的。
    予以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的,由民政部门命令解散”。
    宗教社会团体如违反《条例》规定的也按此办理。
    86.宗教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线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社会团体对于民政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由民政部复议”。
    各宗教社会团体应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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