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与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则
编辑: | 来源: | 标签: | 发布时间:2005-11-21
处理与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则
内地处理与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则通常又称:“三互原则”,其根据是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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